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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守仁院士解读《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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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守仁院士解读《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》

发布日期:2017-09-06 作者: 点击:

水库尤其是高坝大库,可有效调蓄洪水、发电、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等,为人类带来巨大的利益。

20世纪90年代以来,我国大坝建设在世界各国中不仅数量上居首位,而且在大坝高度上也明显增高。

目前,我国已建、在建坝高100~200米的大坝151座,坝高200~300米的大坝12座,坝高大于300米的大坝2座。这些大坝大多数属于电力行业。

水库大坝在发挥巨大的社会、经济效益的同时,也具有潜在的安全风险,大坝一旦出现严重事故甚至溃坝失事,将严重危害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。世界各国部分水库大坝失事破坏的经验教训表明,设计不当、施工质量问题以及运行管理不善是水库大坝失事破坏的主要因素。因此,必须要求水利水电工程精心设计、精心施工、严格监理,保证工程质量,同时要加强已建大坝运行安全风险管理,建立健全大坝安全保障体系,确保水库大坝安全,做到万无一失。

我国高度重视水库大坝运行安全工作,不断健全大坝安全监督管理体系。1991年3月国务院颁布《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》,使我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正式走上法制轨道。

电力行业则在1987年由原水利电力部颁布《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》,之后进行了多次修订完善和配套,其中,原国家电监会于2004年12月1日颁布第3号令《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规定》。这次在继承以往法规体系建设的基础上,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 《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。现结合我参加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等大坝安全管理活动的实践,谈几点体会。

健全体系电力企业是大坝安全责任主体

《规定》进一步健全政府监督、主管部门监管、运行单位执行的电力行业大坝安全监督管理体系,明确电力企业是大坝运行安全的责任主体,国家能源局负责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,其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;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负责大坝运行安全技术监督服务,为开展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。

较以往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法规,《规定》进一步强化大坝运行全过程安全管理,对大坝降低等级以及大坝退役(包括大坝报废、拆除或者拆除重建)提出了规范管理的原则;对新建大坝,则强调大坝安全监测系统、泄洪消能和防护设施、应急电源等安全设施与大坝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。

大坝运行管理,除继续强调防汛调度、维护及除险加固、安全检查、安全监测外,《规定》增加了信息报送、应急管理、功能改变、安全档案等要求。建立大坝安全应急管理体系,应当紧密结合各个大坝自身特点,分析各类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后果,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,做到未雨绸缪;安全档案是大坝安全评价的基础,有些电站的建设期档案不全,要尽可能收集,同时要注重运行期档案的整理。

精心管理监测和维护是大坝安全之本

大坝建成运行后,首先要精心维护,保障大坝及其附属设施各项功能的正常发挥;

第二要加强监测和巡查,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、连续性和巡查记录的全面、准确,安全监测是了解大坝等水工建筑物工作性态的耳目,为评价其安全状况和发现异常迹象提供依据,要完善大坝安全监测系统,及时进行更新改造;

第三要做好例行检修,建立健全大坝检查维护制度,对监测和巡视检查发现的异常现象和缺陷做好跟踪分析,及时进行检修或加固,消除病险因素。这些都是《规定》和以往的法规所强调的。

电力行业在2006年就开始推进水电站大坝安全信息化工作,制定了《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建设规划》,经过多年实践,取得了很大成效。《规定》特别强调高坝大库应当建立大坝安全在线监控系统,突出了风险管控的重点,也符合当前信息化技术发展的水平。

定期检查保障大坝动态安全状况

大坝的安全状况是一个动态过程,一方面,随着运行条件和自然环境的长期影响,大坝及其地基会有老化、劣化可能;另一方面,极少数大坝存在的设计、施工质量先天缺陷,如水文、地质、地震资料及参数不准确,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,隐蔽工程项目施工偷工减料,工程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加工制造工艺粗糙、安装误差超标等,其后果均会在运行中有所显现。

定期检查鉴定就是要对设计标准、参数、结构安全度进行复核,对施工质量进行复查,对运行中发现的异常现象和缺陷进行诊断,及时发现工程安全隐患,提出消缺处理、除险加固意见,不断改善大坝安全状况,提高大坝耐久性。

1989年开始实施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制度,至今电力行业已经完成了三轮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工作,目前正在进行第四轮大坝定检。

从定检结果看,

◾1998年完成96座大坝的首轮定检共确认险坝2座、病坝7座,

◾2005年完成120座大坝的第二轮定检共查出病坝7座,

◾2012年完成173座大坝的第三轮定检共查出病坝2座,即使是正常坝也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需要处理,其中第三轮定检共提出消缺处理和加固补强的意见达522项。

定期检查对规范大坝运行管理、加强大坝等水工建筑物运行状况监测和综合评价、检查监控异常部位安全隐患、及时进行加固处理、保障大坝运行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,应该长期坚持。

《规定》指出,首次定期检查后,定期检查间隔可以根据大坝安全风险情况动态调整,但不得少于三年或者超过十年。这条意见符合风险管理的理念,使技术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有效,同时由于推进了信息化建设工作,日常安全监控能力进一步提升,也为风险管理奠定了基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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